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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稀土行业准入条件》征求社会意见


日前,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了《稀土行业准入条件》(征求意见稿),向稀土行业和社会各界征求修改意见及建议。《稀土行业准入条件》(征求意见稿)在生产布局条件、生产规模、工艺和装备、能源消耗、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安全生产、职业危害、消防和社会责任、监督与管理等多方面作出了相关规定。 

  《稀土行业准入条件》(征求意见稿)在生产规模方面提出,轻稀土矿山企业生产建设规模年处理矿石量应不低于30万吨(1000吨/日);离子型稀土矿山企业生产能力应不低于3000吨(REO,以氧化物计)/年。禁止开采独居石等具有放射性、污染严重的稀土矿。工艺及装备方面,混合型稀土矿、氟碳铈矿开发应建有完备的三废处理系统,专门的废石场、尾矿库和生态恢复设施。离子型稀土矿开发应采用原地浸矿等适合资源和环境保护要求的生产工艺,禁止采用堆浸、池浸选矿工艺。矿山开采后,须做好回填和植被恢复工作。资源综合利用方面,混合型稀土矿、氟碳铈矿采矿损失率和贫化率不得超过10%,选矿回收率不得低于72%,选矿废水循环利用率不得低于85%。离子型稀土矿采选回收率不得低于70%,选矿废水循环利用率不得低于90%,植被恢复率不得低于90%。监督与管理方面,新建、改建和扩建稀土矿山开发、冶炼分离和金属冶炼项目须符合上述准入条件。未达到上述准入条件的现有稀土矿山开发、冶炼分离和金属冶炼企业要根据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要求,在国家产业政策的指导下,通过联合、兼并重组、技术改造和升级等方式,限期2年内达到本准入条件的规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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